一、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9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
二、次查中立法第12條規定:「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是以,倘候選人向學校租借場地辦理活動,應秉持公正立場處理。
三、復查中立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四、再查銓敘部 99 年 12 月 8 日部法一字第 09932748721 號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行為,亦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加入公職候選人之社交網站之會員,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五、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銓敘部全國資訊網(服務園地/文件典藏/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服務園地/常見問題 /法規司),請多加運用參考,市府業以111年8月29日府人考字第1110239139號函宣導在案,請同仁確實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