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3月1日原民教字第1130007257號函辦理。 |
二、 | 申請資格: |
具下列資格者之一者: |
(一) | 經歷:曾於各級各類學校或相關機構擔任教師、講師或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教授原住民族文化或技藝相關課程滿二年,並由任教機構學校考核甲等或評定優良者。 |
(二) | 著作:出版或發表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及相關著作。 |
(三) | 事蹟:從事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技藝工作,有具體貢獻,經地方政府、部落組織或學校推薦(原住民族耆老得以自薦方式申請)。 |
三、 | 受理申請期間: |
(一) | 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 |
(二) |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