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8月2日臺教師(一)字第1130079315號函辦理。 |
二、 | 旨案遴選簡章,擇要說明如下: |
(一) | 服務期程: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
(二) | 遴選資格:以現職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有藝術才能(含資賦優異)班之正式合格教師為優先,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1、 | 具藝術專長並具有5年以上之實際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教學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
2、 | 具有中央或地方藝術領域輔導團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
3、 | 其他特殊資歷或條件者,具有證明文件。 |
(三) | 遴選類別及名額:舞蹈類,任教高中或國中1名。 |
三、 | 推薦方式: |
(一) | 直轄市、縣(市)或學校推薦:直轄市、縣(市)或學校經當事人同意,並依前款資格就具有專業知能且工作熱忱之教師,向教育部推薦。 |
(二) | 自我推薦:符合遴選資格,且對輔導團工作具有熱忱,並具備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課程與教學、學生輔導及相關專業服務專業能力之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向教育部自我推薦。 |
四、 | 申請方式: |
(一) | 收件日:即日起至113年8月9日(星期五)止,請親送報名資料或郵寄至臺北市106016師大路31號教育部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團工作計畫辦公室收。 |
(二) | 申請教師經審查合格者另行通知後續甄選事宜。 |
(三) | 資料不齊者得於113年8月13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完成補件,逾時歉難受理。 |
五、 | 倘對本案有任何疑問,請逕洽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音樂學系賴助理、李助理、鄭助理,電話:(02)7749-3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