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24日府人考字第1110173758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6月22日總處培字第1113027036號函辦理。
二、為維持良好辦公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公務員於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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