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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師會 - 教師會 | 2024-01-16 | 點閱數: 140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函

地址:10452臺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27號2 樓
承辦人:楊上慧
電話:02-2585-7557分機310
電子信箱:teacher@nta.org.tw

受文者:桃園市立中壢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全教政字第1130000013D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修正意見調查 (0000013DA0C_ATTCH1.pdf)

主旨:為與教育部商議「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 事項」需調整或強化配套之處,請各校及學校教師會提供 具體修正內容,請惠予見復。

說明:
一、查教師法第32條:(第一項)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 外,並負有下列義務:(第四款)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 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第二項)前項第四款及第 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爰教育部為協助學校 依教師法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落實教 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 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特訂 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 意事項)。
二、次查教師法第40條(第一項)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 下:(第一款)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第三款) 有與教育部就注意事項內容修正商議之責。
三、教育部於113年01月04日召開校園安全諮詢會議,會中除針 對注意事項之「特定學生」定義、「建立校園安全檢查機 制」有後續處理方向外,未來亦將全面盤點注意事項相關 規定之內容調整與修訂,如第22、23、25點等討論內容。 (會議結論請詳見教育部新聞稿)
四、為全面盤點與教育部商議「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辦法注意事項」調整或強化配套之處,本會請各校及學校 教師會根據實務需求需調整或強化配套需要之處,提供具 體修正內容,以利修正注意事項。
五、注意事項之具體修正內容,請於113年1月24日前email至本 會信箱teacher@nta.org.tw。

正本: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副本:本會自存(含附件)

理事長 侯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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