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資格:
(一)市優良教師(書面審查)
1.教師年資需累積服務滿10年以上。
2.在本市服務需累積服務滿5年以上,在本校需連續服務滿2年以上。
3.上述年資計算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擔任本市公立及私立高中職、公(私)立中小學、公(私)立幼兒園編制內正式教師至本年7月31日止(不含代理代課、實習);男性教師扣除服兵役年資後,其服兵役前之服務年資與退役後服務年資併計。
(二)市師鐸獎(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
1.教師年資需累積服務滿15年以上。
2.在本市服務需累積服務滿10年以上,在本校需連續服務滿3年以上,連續服務期間不得中斷(自110年8月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3.上述年資計算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擔任本市公立及私立高中職、公(私)立中小學、公(私)立幼兒園編制內正式教師至本年7月31日止(不含代理代課、實習);男性教師扣除服兵役年資後,其服兵役前之服務年資與退役後服務年資併計。
二、、推薦標準:
(一) 基本條件
1.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或辦學績優者。
2.最近5年內未受任何處分者。
3.最近3年考績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4條1款者或甲等者。
4.最近5年內未曾榮獲過本市「市優良教師」表揚者,可參加「市優良教師」評選。
5.未曾榮獲過本市(縣)「師鐸獎」表揚者,可參加「師鐸獎」評選;惟受推薦人如於近5年內未曾獲『市優良教師』者,經訪視後未獲推薦者,得列為市優良教師給予獎勵。
(二) 特殊條件
1.妥善經營班級,因應學生個別差異,並輔導其適性發展有卓著成效者。
2.充分發揮專業、敬業及樂業之精神與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者。
3.對專業領域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有具體成效者。
4.辦學具有卓著績效者。
(三) 消極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尚在調查階段者,亦同: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19條或第21條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曾任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校長或園長,而具有法規所定不適任之情事。。
6.曾受刑事處罰、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5年內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7.曾違反學術倫理。
8.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獲頒本市師鐸獎者明年度應推薦至教育部師鐸獎評選。
四、當年度同一教師僅能擇一類別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