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桃園市政府113年5月10日府人考字第1130128973號函辦理。
二、市府近期接獲檢舉同仁有虛偽報差、不假外出等違反差勤管理規定之情事,爰再次重申相關規範如下,請所有同仁切實辦理:
(一)同仁應確實於辦公時間內刷卡上下班,上班打卡後,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之行為。
(二)倘離開辦公場所,應確實請假及辦妥業務交代,並不得虛偽報差;公差任務結束,應視路途遠近,審酌時間返回辦公。
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規定,差勤管理係屬各機關學校權責,各級主管人員均應以身作則並負起督導責任,隨時掌握屬員出勤及辦公狀況,落實走動式督導機制,並就屬員加班、差假之必要性、確實性加強管制及核實審查。
四、復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機構抽查公務人員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各機關應每月至少不定期抽查2次同仁到勤及辦公紀律,並應定期陳報差勤報表予機關首長。對於違反差勤管理規定之同仁,一經查獲絕不寬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