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申請者請於10/11(五)前備齊相關資料,向註冊組提出申請
申請資格:
凡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各國民中小學校學生(不含補校及一年級新生),符合下列規定者:
❶一般學生應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及經學校證明之清寒學生
❷學業成績標準如下:
➀一般學生:平均80分以上者
➁身心障礙學生:平均60分以上者
❸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繳交資料:
❶申請書一份。
❷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➀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➁應有未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紀錄。
❸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
❹證明文件:
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12月31日之證明文件。
➁家境清寒學生應附學校證明文件。
➂身心障礙學生應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