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申請者請於10/24(四)前備齊相關資料,向註冊組提出申請
申請資格:
在桃園市設有戶籍滿半年以上國民中學優秀暨清寒學生,除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不得申請外,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
❶一般生:就讀國中二、三年級,學習領域平均成績甲等以上,且領有經濟弱勢之相關證明(參考5.4)。
❷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國中二、三年級,學習領域平均成績乙等以上,且領有經濟弱勢之相關證明(參考5.4)。
❸限額特別推薦生:就讀國中二、三年級,不限成績並以老師
撰寫推薦函針對學生之特殊表現、進步嘉獎、優良事蹟或老師認為值得扶助的學生等進行推薦
繳交資料:
❶申請書一份。
❷前學年度上、下學期之成績單
❸戶口名簿影本
❹經濟弱勢之相關證明: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清寒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逢重大變故之相關文件,無相關證明者,可請班導師提供推薦函
❺身心障礙學生需附身心障礙手冊。(一般生無需繳交)
❻老師推薦函(不限格式)。
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