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說明:依據〈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108.11.28修訂) | ||||||
➊十、前略……學校得公開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個別學生在 | ||||||
班級或學校之排名。本資料僅供親師生了解學習狀況,據以調整教學策略 | ||||||
與評量方法,或學習方法與態度,以提升學習表現。 | ||||||
➋十二、學生修業期滿,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 | ||||||
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 ||||||
①學習期間扣除經核准之公、喪及病假,其上課總出席率應達三分之二 | ||||||
②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 ||||||
③八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即60分)以上。 | ||||||
不及格者,請依學校規定參與補考、補救教學,或其他補行評量措施 |